关于征求《大冶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引导、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市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大冶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9日(星期五)前将书面反馈意见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周梦莹,0714-8713425
附:《大冶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大冶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市监〔2023〕18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大冶政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人行大冶市支行、市金融办和黄石银保监分局大冶监管组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或质权)登记手续;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及相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专利项目或产品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用于质权的商标、地理标志享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第七条 出质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
(二)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三)出质人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
(四)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质押权人同意,且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二)知识产权已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借款人有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五)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的专利;
(六)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七)知识产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三章 质押融资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融资方式:
(一)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二)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保证保险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证保险机构为出质人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银行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第十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出质人建立授信关系,根据实际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确定建立授信关系后,双方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还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30日内,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以及发放贷款凭证、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质押(或质权)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监测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持质押(或质权)登记文件及相关资料,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不可实现质权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足部分金额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 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
第十六条 贴息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获得贷款的企业,且该企业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且先办理质押(或质权)登记再放款,并已在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将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补助,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先放款再办理质押(或质权)登记的,原则上不予以贴息补助。
第十八条 贴息补助资金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信贷资金为补贴基准,对实际放款金额超过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应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该笔贷款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份额的说明材料,以便计算贴息补助资金;实际放款金额未超过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以实际放款金额计算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贴息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同一企业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笔贷款贴息补助,累计享受市级贴息补助政策不超过三次,且第二次、第三次贷款均有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用于质押。
第二十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应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文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贷(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凭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进行核实,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信息参考;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组织按月监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情况,保障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引导、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同业担保、供应链担保等业务,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担保机制。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机构负责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推动保险和银行信贷优势互补。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倾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和信贷产品,提高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益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大冶市支行、市金融办、黄石银保监分局大冶监管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