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大冶市城区实行禽类白条上市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活禽交易行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禽类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区实行禽类白条上市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全面禁止城区活禽经营,实行禽类白条上市。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豚、鸽、鹌鹑等可供食用的家禽。
二、限制区域: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包括大棋路—高铁大道—大冶湖特大桥—熊家洲大道—金海大道—金井路(海雅社区、腾龙社区、碧桂园社区、熊家洲社区、五里堤社区)—大冶二桥—城西路—罗家桥大道—大棋路内圈。限制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宰杀行为。
三、实施对象:限制区域内所有禽类产品经营户和农贸市场、学校、酒店、宾馆、超市、餐饮、土特产经销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应经营或使用在限制区域外宰杀并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类产品,白条禽类产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识(脚环)。
四、部门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在限制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宰杀,销售未取得合格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肉制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市商务局负责对限制区域内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宾馆、酒店等禽类产品经营、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活禽交易、宰杀,销售未取得合格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肉制品的行为,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活禽集中屠宰场区域规划进行合理布局,负责禽类产地检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活禽运输环节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街办综合执法中心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室外贩卖活禽交易、宰杀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活禽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对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运输车辆进行暂扣,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私屠滥宰、私自销售未经检疫白条禽肉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督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禽类产品食用安全意识和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传统消费观念,自觉购买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肉。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4-8712643(市商务局)、0714-8762281(市农业农村局)、0714-8768500(市城市管理执法局)、0714-3108888(市交通运输局)、0714-8773000(市公安局)。
特此通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商务局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大冶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