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市监依复〔2022〕第1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程赛峰: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您通过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转办和线上途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①号-④号)。
经审查,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关于大冶市还地桥镇荣华酒厂和大冶市黄金湖酒厂所持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信息
大冶市还地桥镇荣华酒厂[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0281000316)]和大冶市黄金湖酒厂[许可证编号(鄂小作坊:0281000332)]已于2021年4月26日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详细公示(链接:http://223.75.52.115:8088/webroot/decision/view/report?viewlet=xzsp%2Ffood%2FfoodWorkshop.cpt),请访问链接查询所需数据。
二、关于大冶市还地桥镇荣华酒厂、大冶市黄金湖酒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举报件工作人员信息
您申请公开的 “该案件负责人的职务及工作证编号、负责人姓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内容 ,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投诉,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