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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转供电主体及一般工商业企业一封公开信

发表日期:2022-09-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市转供电主体及一般工商业企业

全市转供电主体及一般工商业企业:

为方便广大企业和转供电主体掌握和执行电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湖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及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现行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自202112月起,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按代理购电用户转供电主体当月电价标准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按月收取。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收费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业主收取电费,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据实公平分摊,供电损耗分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一户一档,全面清理清退多收价费。各转供电主体要自觉建立代收电费台账,并报市场监管局备案。认真对照代理购电企业每月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清退多收电费,并且要将清退情况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根据《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规定,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应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群众和终端用户的监督。转供电主体按照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五、切实维护自身价格权益。电力终端用户要掌握好电价降价政策,依法维护好自身的价格权益。终端用户可通过下载网上国网App,申领转供电费码,自主查询比对转供电电价信息,系统将对加价不合理的行为自动推送到价格监督部门。终端用户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举报不执行电价政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电价政策,不仅是转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更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希望广大转供电经营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切实将国家电费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