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面无名早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8X3KFX4(1-1),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J07317)。显示当事人2025年11月13日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制作油条的设备设施,涉案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条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者索取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级供货方使用量超标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