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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冶商平价加盟湛月店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6-02-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加盟湛月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AHCGG1N)黄颡鱼、鲈鱼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3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加盟湛月店经营销售的黄颡鱼、鲈鱼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281486836634、XBJ25420281486836635”,经检验,报告显示(NO:SP202512028、NO:SP202512029)黄颡鱼和鲈鱼残留的“恩诺沙星”含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大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大冶市冶商平价加盟湛月店的黄颡鱼、鲈鱼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颡鱼、鲈鱼由于时间关系已售罄无法查处,正在经营销售的黄颡鱼、鲈鱼已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三、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情况

大冶市冶商平价加盟湛月店经营销售“恩诺沙星”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颡鱼和鲈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通过合理的市场价格正常购进黄颡鱼和鲈鱼,并且采购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来源,黄颡鱼和鲈鱼从购进到售罄只用 1 天时间,没有使用“恩诺沙星”的必要,可以排除该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当事人符合该清单序号1中规定的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9日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冶市监不罚〔2026〕10号,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缺少快速检验检测手段。

整改情况:1、加强日常督导管理;2、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加强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快检的培训。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附件:    三审签发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