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芳园平价水果店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发表日期:2024-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芳园平价水果店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芳园平价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9UKU52A,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芳园平价水果店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0614,样品数量2.2kg,检测项目吡唑醚菌酯、吡虫啉、噻虫胺等5项)和杨梅(购进日期20240614,样品数量2.4kg,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4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281484238609、XBJ24420281484238610”,经检验,小台芒所检项目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杨梅所检项目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240170709124010C、NO:A2240170709124020C),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26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采购验收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采购验收管理。截止目前,该单位已整改。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