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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刘娟水产品店(个人独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发表日期:2024-10-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刘娟水产品店(个人独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刘娟水产品店(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D0N1H4XY,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刘娟水产品店(个人独资)鲫鱼(购进日期20240614,样品数量1.2kg,检测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地西泮等6项)和泥鳅(购进日期20240613,样品数量1.58kg,检测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地西泮等6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281484238373、XBJ24420281484238370”,经检验,鲫鱼和泥鳅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240170709122003C、NO:A2240170709122002C ),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98.8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采购验收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采购验收管理。截止目前,该单位已整改。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