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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黄开灯超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4-09-30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黄开灯超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黄开灯超市超市(统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CQK3A62H,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1日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冶市黄开灯超市销售的山药依法进行抽检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40170709120010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该批次的山药是从下陆区小柯蔬菜批发行,柯幼安处采购的,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及供货凭证等。该批次的山药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共购进了50斤,截止2024年7月10日已全部售完。采购价格是6/斤,销售价格8.48元/斤,货值金额424元,违法所得424元。截至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无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罚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4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是上级供货方或种植方农药使用量超标或未到采摘间隔期便采摘、销售。

整改情况: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加大快检频次。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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