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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洪发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9-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冶市洪发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大冶市洪发食品经营部(91420281MACW1M0F6J)销售的芹菜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问题,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对大冶市洪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号为“XBJ24420281486831660”,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 年 5 月 8 日当事人在孝感首衡农贸交易区东晟商行购进芹菜,共 4 件,10 公斤/件;对外销售价格为 8 元/公斤,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计 320 元。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最大限量,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 的芹菜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免予罚款,给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320 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上游存在安全风险的农产品未充分把关。

整改情况:1、已对该批次红椒向消费者发放了召回通知并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2、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处理;3、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4进一步把握好进货渠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5、对食品供货商重新进行全面审查管理,确保货源安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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