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市局制定了《大冶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大冶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制度》(试行)、《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领域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实施程序》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大冶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和遏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大冶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辖、包保到人”原则,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全局系统依托市场监管所共设置14个监管区划,由各市场监管所按照监管对象数量,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监管区域,每个监管区域确定一名包保责任人。
第四条 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副所长为分管负责人,包保责任人对监管区域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负责,包保责任人须为市场监管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场监管所要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监管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全面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底数。
第六条 包保责任人负责组织对监管区域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督促销售单位进销货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运用“鄂品通”小程序,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包保责任人在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检查过程和检查结论必须使用“湖北省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系统”做好记录并上传。
检查过程中需使用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等书面文书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八条 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检查单位经营资质、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认真查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检查待销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存在对外观部件、产品结构、关键部件进行改装加装行为,对发现涉嫌存在改装行为的产品应及时采取登记保全或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
(四)对待销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诚信经营,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开展电动自行车维修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检查单位经营资质、维修技术人员资质、维修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使用的维修配件产品标识、进货凭证、相关资质证书等,防止假冒伪劣配件进入维修环节。
(三)对待用的维修配件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诚信经营,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包保责任人应及时受理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认真调查处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所应对辖区电动自行车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和方向,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由局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会商处置。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所要定期收集辖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局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所要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包保责任人正确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局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包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暗访,对督查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一律从严从重追责,对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第十五条 将包保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全局系统年度工作考核机制,对市场监管所、包保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监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冶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市场秩序,督促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的单位。
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并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四条 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五条 销售单位要认真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备查。
第六条 销售单位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负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以下产品质量安全义务:
(一)进货时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技术参数、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或误导消费者。
(三)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履行 “三包” 责任。
(四)应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等行为。
(六)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使用教育,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充电、停放等。
第七条 市场监管所应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等方式,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局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服务中心、质量监管股、信用监管股等相关股室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指导。
第八条 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货查验、产品质量、销售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销售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立案查办。
第九条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局质量监管股应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局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大对违法行动的查处力度,形成强烈震慑。
第十条 局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高效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基层市场监管所要依法责令销售单位停止销售,并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程序,依法形成处置闭环。
第十一条 局信用监管股要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所建立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销售单位的经营行为、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市场监管所应根据销售单位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销售单位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不良的销售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鼓励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76 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问题产品通过监督整改、没收等方式进行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销售单位存在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重大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日常监管工作指引
(试 行)
为提升大冶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监管工作效能,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全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大冶市市场监管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适用对象
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包括:
电驱动: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蓄电池,仅以电动机输出动力的驱动方式。
电助动:由人力和电动机的动力按输出比例组成的驱动方式。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为达到使用目的,配备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蓄电池及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非车载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检查准备
(一)拟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时限、重点内容、处置预案等。
(二)确定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明确资质台账、主体责任落实、产品实物检查以及检查记录制作等检查实务职责分工。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准备检查所需的文书、设备等,如监管记录本、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执法记录仪等。
五、现场检查内容
(一)经营资质:
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电动自行车销售。
(二)主体责任:
检查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情况。是否能熟练运用“鄂品通”小程序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能发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有效开展整改。
检查销售单位进货检查、入库验收、销售记录等进销台账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进销货查验制度;是否规范做好相关记录。
检查销售单位相关信息公示情况。是否规范填写悬挂《大冶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信息公示栏》;是否签订并张贴《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三)产品质量
具体检查内容、检查要点和判断方法详见表1-1。如在检查中发现纳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018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四)销售行为
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正当检查销售单位是否提供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 凭证等。
(五)售后服务
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是否明确售后服务内容、期限、方式等。
检查销售单位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是否履行 “三包”责任。
六、检查方法
(一)现场检查。
查看销售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库等,检查电动自行车的陈列、存放情况。
查看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标识、外观质量等,检查是否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查看销售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售后服务等制度。
运用产品质量智慧监管系统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拍照,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上传系统。
(二)抽样检测
根据需要,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抽样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询问调查
询问销售单位负责人、销售人员等,了解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售后服务等。
询问消费者,了解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情况、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情况
七、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等轻微问题,当场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整改,并记录在监管记录文书中。事后要做好整改跟踪复查工作,形成监管闭环。
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如销售涉嫌存在改装拼装不符合标准、抽样检测不合格、虚假宣传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登记保全或查封扣押措施,固定违法证据,并迅速依法立案查处。
对检查中查获的问题产品,要依法责令销售单位停止销售,并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同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
八、检查总结与改进
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要及时对检查工作进行事中事后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特殊情况要及时报送。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检查工作的质效。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领域
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实施程序
(试 行)
为进一步对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一条 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纳入联合惩戒适用本程序
第二条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领域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条 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包括市场监管领域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在公示期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失信企业或自然人。
第四条 联合惩戒工作流程:
(一)失信信息产生。局属各单位经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等渠道,对检查中发现符合纳入失信企业的主体及自然人及时开展核实、取证、报请审批等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企业认定。
(二)失信信息公示。局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将已认定失信企业依照失信类别分别录入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然人))、执法办法系统(行政处罚)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主体)),进行公示,以便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失信信息使用。各单位根据职责,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对列入清单范围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条 联合惩戒信息移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联合惩戒工作信息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提供、更新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七条 有关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市场主体活动。
第八条 本实施程序涉及的法律法规措施等,均以最新版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