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效解决充电费用偏高等问题,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充电电费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物业服务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千-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执行价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