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规指引清单(四) 网络交易、广告、合同 |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
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营业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营业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
2 |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中使用: 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 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消费者首选品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
3 |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4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该依法发布,不得含有法律禁止性宣传用语。 | 1.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 2.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2.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5.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6.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1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
5 | 广告不得含有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6 |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 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
7 |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1.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2.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育、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 二十四条 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 教育培训类广告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保证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合格证书等明示或暗示性内容;不得含有通过教育培训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 |
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
9 |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 1.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 2.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 者造成误解; 3.印证内容超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1.广告使用数据 、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
10 | 广告不得谎称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已取得应取得的资质 | 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11 | 广告不得谎称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已取得应取得的资质 | 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12 | 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需要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
13 | 广告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 | 广告虚构断货、抢购、优惠,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
14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5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 |
备注 | 1、合规指引清单适用对象:大冶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仅涵盖常见违法行为,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清单自即日起施行,清单所列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定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