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规指引清单(二) 计量、特种设备 | |||||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 表现 | 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
1 | 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损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坏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加强使用年限较长的计量器具保养,提升操作人员能力,不得故意损坏计量基准。 | |
2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就使用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或有效期到期前30日申请强制检定; 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 、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3.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
3 | 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 2.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
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符合规定 |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2.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不在允许短缺范围之内; 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2.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 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
5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 、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 |
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30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
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设备档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不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齐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收集整理以下档案资料: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
8 | 出租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 1.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1.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查验,确保合法后方能投入使用; 3.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同中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合法、安全。 | |
9 |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还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程序等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2.取得许可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 |
10 | 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 1.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5.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 6.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和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对其所售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销售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及文件的检查情况等; 3.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
11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
1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核准证书超期;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核准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且未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吊销其资格。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核准范围进行检测检验,到期前按要求及时换证;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 ;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 ;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
14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2.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 |
15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 |
16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 | |
17 |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 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查验维护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证书,确保许可项目能覆盖所委托的电梯。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维护保养合同,在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 |
18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如:只检查部分,甚至无检查记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 2.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对充装的压力容器、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进行记录 ,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 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过程可追溯。 | |
19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3.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 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按照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 |
2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当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出现电梯门防夹保护装置失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无效、锅炉压力未在允许范围内、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等情况时,使用单位未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停机,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
备注 | 1、合规指引清单适用对象:大冶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仅涵盖常见违法行为,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清单自即日起施行,清单所列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定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