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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规指引清单(一)

发表日期:2024-08-28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合规指引清单(一)
序号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依据及违法责任合规建议
1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 ,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诚实守信。
2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在登记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市场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1.市场主体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1.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2.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5市场主体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一)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如实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填报即时公示信息。市场主体发现已公示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三)企业未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备注1、合规指引清单适用对象:大冶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仅涵盖常见违法行为,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清单自即日起施行,清单所列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