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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鲁红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发表日期:2022-09-29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鲁红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鲁红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BQL7241,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大冶市永胜村农贸市场22号摊位销售的缸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281484700138”,经检验,缸豆中的“倍硫磷,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KW202204203),《抽样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核和异议须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冶市监限提〔2022〕5-021号)。当事人收到该检测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该批次的豇豆是从大冶市商城4-1-25号吴燕红处采购的,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及供货凭证等。该批次的缸豆当事人共进货9斤,采购价格3.5元/斤,销售价格5元/斤,当事人当天所购进的9斤缸豆截止调查之日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45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时向供货方索取了相关资质,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购货时并不知晓泥鳅不合格、能够说明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5元的行政处罚。

四、我局对当事人的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市监处罚〔2022〕55号),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已经将违法所得45元转入地方财政系统,2022年9月28日该案已经结案。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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