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简介

发表日期:2021-06-29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大冶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定性】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定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法,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

(七)统筹管理政府部门的各项人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全市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市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

(十)统筹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工作,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调整将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局机关。将公务员综合管理职责划给市委组织部,将军官专业安置职责划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给市医疗保障局。

(十五)职责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市属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内设机构】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

负责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督查督办国有资产管理、机关预决算、财务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脱贫攻坚、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市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对象,组织实施市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性表彰奖励工作。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和证照批文的核发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和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职责;承办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养老保险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及村干部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政策,拟订我市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退休待遇审核、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负责办理特殊工种、病退职工的退休审核手续;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三)工资福利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和分配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遗属困难补助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和岗位聘用备案事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转聘、选聘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股(职业能力建设股、职业能力鉴定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负责全市各系列(专业)初、中级职务评委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对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及管理工作。

(五)工伤保险

贯彻落实全市工伤保险的地方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办法、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及资格审查、年审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落实城镇职工工伤期间的待遇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牵头做好职业病人的保障工作

(七)就业促进股(失业保险股、人才开发股、人力资源市场股)

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体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我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督促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冶工作、服务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产业基地(站)的申报、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乡土拔尖人员评选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承担“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管理和备案工作;承办劳务派遣机构行政许可;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以及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负责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八)社会保险基金规划监管股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信息统计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和领导职数】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领导职数13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另设总会计师1名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解释权和调整程序】本规定由中共大冶市委、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