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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5-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  云(市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清明(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倪彩勇(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毛志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李军霞(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为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清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共同承担。

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第二条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在制定印发文件过程中,由牵头草拟文稿的单位、股室对照审查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查(见附件1),在文稿草拟和校核完成后、签发前一个流程提出审查申请,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审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完成后出具《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请局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高度重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工作,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201811日后印发现行仍然有效的存量文件按“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自行组织清理,是否需要纳入审查范围按“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制定文件的二级单位或机关股室各自把关负责,配合局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需及时完善内审手续,存在问题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从即日起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则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开展审查。

五、严格落实公平竞审查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单位、股室,查实后要严肃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2516



附件1



附件2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名 称


联系


电话

审查机构

名 称


联系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