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 云(市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清明(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倪彩勇(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胡 娟(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毛志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李军霞(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为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清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杏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共同承担。
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二条规定“......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在制定印发文件过程中,由牵头草拟文稿的单位、股室对照审查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审查(见附件1),在文稿草拟和校核完成后、签发前一个流程提出审查申请,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审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完成后出具《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请局直各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高度重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工作,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2018年1月1日后印发现行仍然有效的存量文件按“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自行组织清理,是否需要纳入审查范围按“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制定文件的二级单位或机关股室各自把关负责,配合局政策法规股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需及时完善内审手续,存在问题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从即日起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则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开展审查。
五、严格落实公平竞审查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单位、股室,查实后要严肃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纪政纪责任的,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大冶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2年5月16日
附件1
附件2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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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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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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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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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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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