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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表日期:2024-01-01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戴云

受托单位:大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红军

    

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界定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农村宅基地、涉农项目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

2.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监督、兽医医政执法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种子、农药、化肥、农业转基因产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5.负责农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维护渔业水产生产秩序,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查处渔业违法行为。负责渔业渔政、渔港的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耕地安全利用、高产农田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8.查处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9.对违反其他农业农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委托范围:负责大冶市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协调跨区域执法案件的查处。

委托权限: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农村宅基地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全市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案件的查处。

委托时限:20241月1日至20291月1日止。

委托期内,委托事项、权限与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委托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印)               受委托组织:(印)

法定代表人:(印)             法定代表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