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渔业)罚〔2024〕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尹XX 李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22119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 | 冶农(渔业)罚〔2024〕22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2024年7月3日13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安镇XX村XXX港水域存在大量围网并且水中还有增氧机在运行,经询问得知,上述设施系用于围网捕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尹XX、李XX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围网,清理围网中捕捞的渔获物,并对渔获物进行称重为102.85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 | 1.没收渔获物102.85千克(处置款折合人民币617.1元); 2.没收违法所得8276元; 3.罚款8000元; | 0.8 | 2024-09-11 | 2025-09-11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