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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4〕22号

发表日期:2024-09-11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4〕22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

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022119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4〕22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2024年7月3日13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安镇XXXXX港水域存在大量围网并且水中还有增氧机在运行,经询问得知,上述设施系用于围网捕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尹XX、李XX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围网,清理围网中捕捞的渔获物,并对渔获物进行称重为102.85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45项

1.没收渔获物102.85千克(处置款折合人民币617.1元);

2.没收违法所得8276元;

3.罚款8000元;

0.8

2024-09-11

2025-09-11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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