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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渔业)罚〔2024〕21号

发表日期:2024-09-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渔业)罚〔2024〕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叶XX叶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028119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

42022119XXXXXXXX

冶农(渔业)罚〔2024〕21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2024年7月2日21时许,大冶市保安湖管湖员向我局报案,称在大冶市还地桥镇XXXX湾门前港处水域内发现有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经查实,当事人叶XX、叶XX、叶XX在大冶市还地桥镇XXXX湾门前港处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项

罚款4500元。

0.45

2024-09-13

2025-09-13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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