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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机)简罚〔2024〕16号

发表日期:2024-09-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农机)简罚〔2024〕16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备注

冶农(农机)简罚〔2024〕16

简易

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XX

42028119XXXXXXXXXX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湖街办XX村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经查,冯XX未取得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农机事故。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0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