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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机)简罚〔2024〕15号

发表日期:2024-09-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农机)简罚〔2024〕15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备注

冶农(农机)简罚〔2024〕15

简易

XX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XX

42022119XXXXXXXXXX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陈贵镇XX村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经查,本机关2024年7月11日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冶农(农机)责改〔2024〕14号],要求其于2024年7月18日前按规定将拖拉机进行年度技术检验,至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仍未完成检验,其行为属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00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