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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农废)罚〔2024〕2号

发表日期:2024-09-03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农废)罚〔2024〕2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028119XXXXXXXX

冶农(农废)罚〔2024〕2

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2022年5月8日,当事人从大冶市XXXXXX专业合作社分包了大冶市灵乡镇XXXX组的10亩耕地,2022年8月5日开始耕种,种植品种包括玉米、花生、油菜。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耕地上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后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冶农(农废)责改〔2024〕1号],要求其于2024年4月18日之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当场监督当事人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送至回收点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45项

罚款1500

0.15

2024-9-3

2025-9-3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