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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农(动监)罚〔2024〕9号

发表日期:2024-11-13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动监)罚〔2024〕9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070219XXXXXXXXXX

冶农(动监)罚〔2024〕9

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2024年11月6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保安XX所进行屠宰检疫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鄂州市梁子湖区XXXX村村民何某农户收购的4头生猪调运到大冶市保安XX所,未附有检疫证明,已佩戴耳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

罚款人民币2600

0.26

2024-11-13

2025-11-13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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