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农(动监)罚〔202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潘XX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112519XXXXXXXXXX | 冶农(动监)罚〔2024〕8号 | 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 2024年10月6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金山店XX所进行屠宰检疫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村民朱某农户收购的4头生猪调运到大冶市金山店XX所,未附有检疫证明,已佩戴耳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 | 2024-10-12 | 2025-10-12 | 大冶市 | 11420281MB18770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