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冶农(动监)罚〔2024〕8号

发表日期:2024-10-12    文章来源: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冶农(动监)罚〔2024〕8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XX

自然人

身份证

42112519XXXXXXXXXX

冶农(动监)罚〔2024〕8

经营、运输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

2024年10月6日,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金山店XX所进行屠宰检疫监管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大冶市还地桥镇XX村村民朱某农户收购的4头生猪调运到大冶市金山店XX所,未附有检疫证明,已佩戴耳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

罚款人民币3000

0.3

2024-10-12

2025-10-12

大冶市
农业农村局

11420281MB187709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