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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

发表日期:2022-10-25    文章来源:大冶市民政局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一、修订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保护几亿孩子的大事,是涉及亿万家庭的大事,是事关国家未来的大事,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的发展。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对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彰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成果,促进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经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孩子本身,还包括孩子的家庭乃至这个家庭的亲戚朋友,孩子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呵护儿童,关爱少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历程

1988年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原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的批复精神,团中央牵头成立了全国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1989年,团中央和国家教委在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的青少年立法问题研讨会的基础上,再次修改《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局后经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反复讨论修改,于1991年6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和修改、补充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

三、亮点解读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了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两法”协同,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作出了大幅修改,条文规定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为明晰,涉及了包含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全方位进一步加大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家庭保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最根本港湾,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处于首位。法律细化并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强调尊重未成年人意见,除了十项具体的监护制度之外还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留守儿童建立了委托人责任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生活成长的第二家庭,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这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也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在学校保护部分就明确规定,学校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这样一个制度,学校首先要有这样的制度,其次学校发现这样的案件以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规定了学校要开展跟未成年人年龄相仿的性教育,目的还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护的能力。

网络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推广和普及,有不少未成年人沉沦其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其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等受网络影响日益加重,良莠不齐的网络内容使得未成年人的身心非常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此次修订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网络保护章节,对于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方面作出了专门论述,构建起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防火墙”。

社会、司法保护

本次修订在社会和司法层面也多有补充和细化。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在司法环节进行全覆盖保护,联合相关组织、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政府保护

本次修订着重突出了政府保护体系,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在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方面,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各级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等。除了六大保护体系之外,对于一些重点问题进行多方联合管制。除此之外,还建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有效制止和监管未成年人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次修订中由过去的72条变为今天的132条,由过去的6000多字变为今天的16000多字,从章节体例来看,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体现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