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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表日期:2024-06-04    文章来源:大冶市教育局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整合下属机构政府信息、面向社会信息等。

2、在线办事。主要公开教育局办事程序等。

3、公众参与。主要有微信、抖音等公众参与栏目。

4、《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

5、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9类:行政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普法与依法治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社区矫正、人事。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批复,报告,决定,议案,会议纪要,请示,其他。

5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7文号: 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9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10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大冶市教育局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2,公民填写附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附件2)。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冶市教育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大冶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除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补正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内容明确清楚的,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经补正后申请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再答复。

(六)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收费要求和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大冶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5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8897508 

传真:0714-8897508

邮编:435100

电子信箱:dyjyb@Sina.com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