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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9-07-30    文章来源:大冶市教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城区内新建住宅区(农民个人自建住房除外)应当按照本意见和《大冶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见附件)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 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 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 1200 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 12一15 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四、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主动与教育部门签署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教育部门,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住建部门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住宅区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教育部门是否参与规划条件核实、是否办理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并得到教育部门书面确认等进行专门监督。 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照规划审批方案,核实并锁定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

六、教育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必须满足办园基本建设要求,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七、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建设、常住人口变动及幼儿园配套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幼儿园配套建设不足且周边没有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域情况,并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需求方案。对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编制单独选址新建、扩建幼儿园的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建设。

九、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了教育配建协议的,继续执行协议;未签订教育配建协议,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按照规划条件或者供地协议与教育部门办理配建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

十、市人民政府作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十一、教育、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教育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镇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冶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大冶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类型

住宅区居住

住宅区建筑规模(万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口规模(户)

1200-1800

12-18

6班、180人

2700(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

1940

1800-2400

18-24

9班、270人

3780

2730

2400-3000

24-30

12班、360人

4860

3600

3000-3600

30-36

6班、180人

2700

1940

9班、270人

3780

2730

3600-4200

36-42

9班、270人

3780

2730

9班、270人

3780

2730

说明:1.幼儿园各类用房设置按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办园规模大小,每园另增设专用活动室(兴趣活动室)2--4间(6班2、9班3间、12班4间),每使用面5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设计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统设计规范》(JCJ39-2016)执行。

3.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 3000户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按照(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

4.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建筑规模不在同一档次时,应以居住人口规模为首要因素来确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式,以此类推进行设置。

5.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建筑规模达到临界值的,应当按照高一档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