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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高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3-11-14    文章来源:大冶市教育局

    高某,男,汉族,湖北大冶人,大专学历,大冶市某小学教师。

经查,2023年6月3日23时17分,高某饮酒后驾驶鄂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泉路绿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大队对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经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高某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核或者逐级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