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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罗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3-11-14    文章来源:大冶市教育局

    罗某,男,汉族,湖北大冶人,大专学历,大冶市某小学教师

经查,2023年04月29日20时20分许,罗某饮酒后驾驶鄂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冶市陈贵镇交通劝导岗亭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罗某的血液样本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XXX,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6月16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罗某在大冶市某小学任教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罗某在事情发生后,主动向组织坦白交待,认识深刻,诚恳悔过,如实供述本人违法事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罗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核或者逐级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