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冶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工信部公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1年第25号)、《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湖北省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和《黄石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冶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冶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联系人:李国卿,联系电话:18672219078)
2022年10月30日
大冶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 、工信部公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1年第25号)、《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湖北省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和《黄石市2022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推动我市2022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石灰等行业为重点,严控煤炭、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控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石灰等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开展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核查。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的有关要求,可以实施限期分批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乡镇(场)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等文件和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
(二)严格环保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行业和长江流域重点区域整治,重点加大对石灰生产企业环保监管力度,明确年度环保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对不持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负责)
(三)严控产品质量。严格建筑用钢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将钢筋、水泥等重点产品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钢铁、水泥、石灰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违法违规具体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产停业整顿;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有关证照。详实梳理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石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结合应急管理系统专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改造,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技术规定。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信部《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1年第25号)公告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立即组织淘汰。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等行为。(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排查辖区内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石灰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202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确有困难的,制定淘汰时间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市场局和市应急局逐户核实全市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石灰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要求限期整改,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二)制订计划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石灰等行业为重点,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局、市发改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市场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研究制订本地、本部门的2022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等(见附表1)。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和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具体问题。原则上,10月底前对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生产线全部停产,11月底前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验收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格式见附表2)。需省级验收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职责分工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省级相关部门年底前完成省级验收。
(五)工作总结
2022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局、市发改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单位将2022年本地、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经信局。2023年1月10日前,市经信局将2022年度全市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上报黄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出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22年11月全面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严格检查督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市场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督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要公示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企业转产和转型升级。组织实施一批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品种,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黄石市现有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石化建材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职工安置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基本生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就业援助予以帮扶。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订风险化解预案。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乡镇(场)政府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
附表:1.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2. 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附表1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建厂时间 |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吊销时间 | ||||||||
生产许可 证证书号 | 吊销时间 | ||||||||
排污许可 证证书号 | 吊销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企业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填报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企业人员 | 在岗职工人数 | 其中合同工人数 | 退休职工人数 | ||||||
企业资产 | 资产总额(万元) | 债权(万元) | 债务(万元) | ||||||
主要淘汰 生产设备 基本情况 |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 设计产能(万吨) | 数量 (台) | 拆除 时间 | |||||
存在问题 | |||||||||
整改内容 及措施 | |||||||||
整改结果 | |||||||||
处理意见 | |||||||||
注:此表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填报,交由市经信局汇总后一并上报黄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企业整体关闭,附已吊销证照的相关部门证明和吊销时间。
附表2
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基本情况 | |||||||||||||
涉及职工人数 | 人 | 已安置职工人数 | 人 | ||||||||||
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实际淘汰 产能数量 | (注明单位) | ||||||||||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效果 | 节能 (折标煤,吨) | 减排 (吨) | SO2 | ||||||||||
CO2 | |||||||||||||
腾出土地(亩) | COD | ||||||||||||
NOX | |||||||||||||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 | 关停 时间 | 主体设备拆除时间 | 设备去向 | ||||||||||
若主体设备(生产线)未拆除,是否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是□ 否□ | |||||||||||||
主体设备(生产线) 未拆除的原因 | 是否由相关部门 予以断电断水 | 主体设备 是否封存 | 辅助设施 拆除情况 | 其他应说 明的问题 | |||||||||
实施及完成情 况(企业填写)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验收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州) 验收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区、市) 验收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验收意见须明确主体设备(生产线)的拆除状态,是否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是否通过验收,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