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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之 上牌登记流程

发表日期:2022-02-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公安局

相关政策:《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黄石市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9月23日起,大冶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大冶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黑色为正式号牌,红色为临时号牌。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大冶目前共设有5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一、登记服务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分别是:

1、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地址:大冶市罗桥街办金桥大道黄石火车站旁,联系电话:0714-8753546。城区、高新区和金山店可就近办理)

2、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地址:大冶市金盆大道34号,联系电话:0714-8045516。金湖、大箕铺、刘仁八、殷祖可就近办理)

3、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

(地址:大冶市还地桥镇港南路101号,红光村委会旁,联系电话:0714-8814560。还地桥、保安可就近办理)

4、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

(地址:金牛镇高河街110号,原高河派出所旧址,联系电话:0714-8423913。灵乡、金牛可就近办理)

5、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地址:大冶市陈贵兴成路学府路2号,联系电话:0714-8996562。陈贵、茗山可就近办理)

二、电动自行车上牌所需材料:

(一)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无法出示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的车主可书面提供《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并经辖区派出所或社区证明盖章后来车管所办理手续);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需提供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购买)。

一、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二、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1、凭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所有人为暂住居民的需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4、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车管所或居住辖区交警中队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现场交验车辆办理登记(有电动自行车随车照片的请携带照片)。

三、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具体要求为:

2019年8月31日(含)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登记核发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采取过渡期管理,发放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2019年8月3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对符合新国标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领号牌。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    

2019年7月1日后购买的,不能提供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公民个人在2019年 6月30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书面提供《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并经辖区派出所或社区证明盖章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核发《临时号牌》。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未纳入登记上牌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内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20年1月1日后,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

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规定安装、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可以在2022年 4月15日前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罚款。    

交通事故处理、 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2022年4月15日《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一)2019年8月31日前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  

(二)2019年8月31日后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和《临时号牌》。

六、什么是“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主要指标为: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3、装配完整的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

七、什么是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或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根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我市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简称为“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或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社会综治保险。

九、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一律拆除遮阳伞、挡风棚等防碍交通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