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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23-05-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省、市、县有关“双随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要求,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大冶市公安局监督检查根据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并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大冶市公安局将按照监管职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被抽查主体实施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六条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工作需要确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市场评级较差的主体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大冶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