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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25-01-23    文章来源: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问:哪些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劳动保护,改善工作条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目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减免优惠吗?

答:有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里注意,30人以下免征政策只针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缴纳主体并不适用。

问:我公司在职职工人员不满30人,还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企业依然需要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若缴费人符合减免政策,税务申报系统会自动填写减免性质,并计算本期减免费额,无需额外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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