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柯春风违反违反工业固废处理违法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柯春风
主要违法事实:柯春风擅自收集、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