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单元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戴海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45号云峰国际2号楼1单元1003室 | 鄂(2023)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23483号 | 戴煜林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大冶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4-8013341
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