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3-16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大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因保管不善,将大冶国用(2000)第0201290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大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