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4-14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刘合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水塔巷3号2栋1单元301室,鄂(2018)大冶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24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合寅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