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4-11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刘雄因保管不善,将位于东岳路街道湛月路7号2栋一单元5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10)第0010050037-12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雄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