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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登记遗失声明(2025)第17号

发表日期:2025-01-13    文章来源: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朱刚、黄望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湖滨路33号法院小区1栋1单元502室,《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大冶国用(2002)第010112290-2-1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刚

黄望玉

2025年1月13日